泰兴市庆云慈善会章程

时间:2021-10-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泰兴市庆云慈善会

英文译名:TaiXing Qingyun Charit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T.Q.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爱国爱教的佛教人士及全市各界致力于慈善公益事业的爱心人士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慈善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发展民间慈善事业,救助社会弱势群体;

三、挖掘和弘扬传统文化,开展公益事业,倡导环保护生;

四、提升人类道德品质修养,长养中国传统孝道与大爱、和谐与善良。


第四条  本会接受泰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泰兴市庆云禅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慈善资金;

二、救助贫困学生、贫困家庭,助教助残,援助孤儿和孤寡老人,援助灾区和贫困地区,开展社会公益事业;

三、宣传慈善理念,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建设和谐家庭,保护生态环境;

四、开展与其他慈善团体的交流合作,倡导慈悲、仁爱、和谐的社会风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以全市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人员和单位为会员。单位和个人申请经上本会批准,即为本会的团体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二)本人有入会愿望;(三)热爱慈善公益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二)经本会批准;(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建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的权力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组建常务理事会;

四、根据本会的需要,召开理事(扩大)会议,增补理事;

五、筹备召开代表大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对本会的重大方针、计划和项目进行审议和决策;

七、决定设立下属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履行代表大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全体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个别常务理事因病、因事等特殊原因缺席除外),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日常事务的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以下职权:

一、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审计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三、决定聘请对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为本会名誉理事。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七、八、九项的职权及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内主持本会日常事务,对外代表本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三、代表本会礼请内设机构负责人;

四、督促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会长职权:协助会长履行职务;

二、秘书长职权: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日常会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下属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并报理事会通过;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三、副秘书长职权:协助秘书长履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由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商议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个人、企业和组织自愿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财务部门负责本会的财务工作,同时对下属机构的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公开财务状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泰兴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